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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社会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3    作者:计财处     来源:     点击:

                                            校发[2017]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服务性收费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履行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在正常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之外,面向校内师生、校外人员、需求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社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的各类社会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计财处是学校收费工作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收费票据和收费资金管理。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由计财处委托收费项目立项部门执收。立项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服务性收费立项申请,如实记录收费明细,合法使用收费票据,及时足额上缴收费收入。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服务性收费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收费项目管理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上机费、上网费、翻译费、租赁费、证卡补办费、检测费、培训费等。服务性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外,其他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执收部门应提前向计财处提交拟收费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名称、立项依据(法规、政策、文件及成本核算)、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开支结构(立项申请格式详见附件2)。

    第九条 在第七条范围之内的收费项目立项申请,由计财处进行初审,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在第七条范围之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项目首次立项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票据统一由计财处管理。收费执收部门收费前应到计财处办理收费票据领用手续,严禁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转移资金。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税后收入纳入校内综合预算,按比例进行分配(详见附件1《安康学院社会服务性收入分配比例》)。上缴学校部分,计入学校收入;分配给部门的以预算形式划拨,主要用于服务性收费成本补偿性支出。

    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入在完成成本补偿支出后有节余的,其结余资金按存量资金进行管理,保留两年使用期限,到期平衡预算。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入结转资金仍为部门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人才培养、专家评审等方面业务费用。二级学院可从年终结余结转资金中提取专项工作奖励,提取比例不超过50%,一个项目只能计提一次专项工作奖励。

    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入的支出审批依照校内综合预算审批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委托执收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服务性收费内部控制,规范收费行为,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的收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收费资料。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纪违规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规范使用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的;

    (四)收费资金不上缴,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学院社会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校发〔2013〕2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与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