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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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3-12-13    作者:计财处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合理开支使用科研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安康学院”名义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需统一汇入学校账户。否则,不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验收、鉴定等事项,不承认其科研工作量,不作为科研业绩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二章  科研经费配套

    第三条  凡我校在岗教职工以“安康学院”名义申请获得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配套: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万元)

    

    国家级

    省部级

    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配套比例

    1:1

    1:1

    1:1

    1:1

    最高限额

    20

    10

    4

    2

    说明: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子项目、以合作单位身份参与校外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协议)、项目批文等有效证明材料,按到账经费的一半,参照上表配套。

    第四条  获得国家、省部级立项的纵向自筹经费项目(不含子项目),按下列标准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分别按1万元、0.5万元配套;社会科学类项目分别按0.5万元、0.3万元配套。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配套

    1.横向项目、校级项目。

    2.有立项文件,有经费,但资金未进入学校账户的项目。

    3.科研平台专项研究计划项目,科研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技术培训项目、星火项目、专家大院项目等非技术研究项目不予配套。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科技处、财务处为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管理、预算支出、结构控制、节约使用的原则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对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严禁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超范围开支。

    3.项目实施所需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区域共享科研协作平台。确需购置部分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安康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详细的购置计划,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处,经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交国资处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在严格遵守项目下达(委托)单位和学校规定的情况下,经费开支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科研业务费:  分析测试费、计算费、专利申请费、论文版面费、资料查新及文献检索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书刊、学术刊物订阅费,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软件、硬盘、U盘、复印、印刷等费用。

    2.能源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试验材料(包括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研究条件不具备,委托外单位进行协作试验、加工、测试、鉴定、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租赁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产生的费用。

    5.差旅费:为项目研究试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6.鉴定验收费: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仅限于《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和验收科技项目的支出费用。

    7.协调管理费:指科技处从项目总经费中一次性提取5%(不含配套经费、校级项目)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活动的业务支出。

    8.劳务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临时工工资、学生助研费。

    9.设备购置维修费:研究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10.专家咨询费: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指导、向专家咨询发生的费用。

    11.合作交流费:对外开展科技文化合作交流、举办学术会议等发生的费用。

    12.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实际用于科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预算与管理

    第八条  支出预算原则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申请书和实际到账经费,列出具体的开支预算,到科技处签订合同书,领取经费本。实际到账经费与申请书经费预算不一致的,按同比例增减原则制定支出计划。

    第九条  经费转拨

    因项目实施需向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的经费,需持项目批复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分配表、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处、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分配比例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项目下达(委托)单位规定,依据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任务书做好经费支出预算。项目下达(委托)单位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下列要求制定:

    1.横向项目:可支出不超过10%的到账经费作为专家咨询费,支出不超过20%的到账经费作为科技文化合作交流费,具体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学校提取5%科研管理费,用于日常管理;其余经费由课题组依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研究计划掌握使用,用于项目研究。为了降低承担横向项目的风险性,学校可扣除10%的项目经费作为保证金,项目按期完成后,保证金返还课题组。

    2.纵向项目:可按不超过10%的到账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科技文化合作交流费,具体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所有纵向项目人工费按15%控制开支,学校提取5%科研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研究计划预算使用,用于项目研究。

    3.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校级项目不支出专家咨询费、科技文化合作交流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1.根据上级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经费支出依据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实行预算支出、结构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审批程序为:

    纵向项目:单笔支出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支出0.5-1万元由科技处处长审批;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由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项目负责人与经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除外。

    2.出差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围绕本项目召开的各种科研会议支出,项目负责人须提交详细的会议安排及经费支出预算,由所在院系领导审核,报科技处、计财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可跨年度滚动使用,直至项目计划结束。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样机以及原材料、零配件、出版物等价转让或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上缴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进行较大范围的示范与推广,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其收入首先进行成本返还,剩余收入由课题组自主支配。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办理结题手续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作为助研费、劳务费支出,或用于新的研究项目;纵向项目、校级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可用于新的研究,但必须在3年内结束,否则结余经费收作学校科研基金,财务处注销经费本。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因调离、出国、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项目研究,项目主持人须委托项目组其他人主持,并办理研究资料、经费转交手续。项目主持人退休时,在研项目没有结题,确因承担重大项目需要,须在两年内办理结题手续或项目移交手续,否则收缴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对外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等技术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11〕25号)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