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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3-12-13    作者:计财处     来源:     点击: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陕西省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财〔2010〕15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其中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校级、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等子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项目。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学校承担的所有省级及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拨付资金和学校立项的教学工程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照学校的财务制度实施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4年,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5年,资助标准见下表。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       单位:万元/项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0.0~20.0

    5.0~10.0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10.0~20.0

    5.0~10.0

    

    教学团队

    5.0~10.0

    2.0~5.0

    1.0

    精品课程

    2.0~5.0

    1.0~2.0

    0.6

    重点专业

    

    

    4.0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1.0~2.0

    0.5~1.0

    0.1~0.2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5.0~10.0

    3.0~5.0

    

    

    第五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3年,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4年,资助标准见下表。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助标准         单位:万元/项

    级别

    国家级、省级重点

    省级

    校级重点

    校级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5.0~10.0

    2.0~3.0

    0.6

    0.3

    

    第六条 具体资助金额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依据项目性质和内容进行论证,提出意见。累计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需追加专项资金预算,按《安康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优秀教材等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执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确定后,学校下达项目启动文件,文件实行会签制度。个人项目的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次划拔,项目启动时划拨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划拨50%;集体项目的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划拨到部门。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计划,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主持人所在院系、部门以及学校计财处、教务处、审计处按职责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是与项目建设任务直接相关的教学软件资源建设费、人员培训费、业务费、管理费、设备购置费、设备维修费和其他相关的支出费用,主要包括:

    1.教学软件资源建设费:包括购置教学用软件、多媒体课件、素材库、案例库、项目库、试题库、音像图书资料等。

    2.人员培训费:用于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等的短期业务培训及聘请专家等。

    3.业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论文及专著版面费、打印复印费、宣传费等。

    4.管理费:用于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和其他相关工作支出费用。

    5.设备购置费:用于购置项目急需的小件仪器设备,支出金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6.维修费:包括教学仪器维修、实验室维修与改造等。

    第十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申报高层次项目的积极性,省级及以上项目可列支项目经费总额的10%作为助研费,由项目主持人支配。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支出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到计财处审核、报销。审批程序为:单笔支出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持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持人、院系分管教学主任审核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持人、院系分管教学主任、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个人项目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后,若票据原因,其财务报销手续办理时间可延长半年;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建设期一年;项目到期后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平衡预算。

    第十四条 集体项目必须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经费按年度使用,每年底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因调离、出国、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项目研究,项目主持人需委托项目组其他人主持,并办理研究资料、经费转交手续,否则收缴剩余经费。项目主持人退休时,在研项目没有结题,确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可在项目建设期内延期办理结题手续或项目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设备、资料购制按《安康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康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