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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6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2001年在全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收费公示形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四、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收费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六、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收费公示栏由公示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中央所属收费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加强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4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陪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成果,以及各地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济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