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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校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计财处     来源:     点击:

全院教职工: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说明》,人事处、计财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我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进行了重新核算。现就本次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政策规定

    1.住房公积金规范后的缴存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不含住房补贴)项目。

    2.住房公积金规范后的缴存比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分别为规范后缴存基数的5%和12%。

    3.执行时间。本次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我院核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说明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2010年7月个人档案工资为准。

    2.关于个人绩效工资的核定,按如下公式计算:个人绩效工资=2009年个人岗位基础补贴/0.6说明:

    (1)个人岗位绩效工资的计算,按照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计算,以相应的文件为准。

    (2)个人绩效工资的核算,仅适用于此次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本次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按照新标准补缴差额,个人应缴纳差额(个人新标准住房公积金-工资表中已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此次个人不再补缴。从2011年1月开始,个人缴纳部分按照新标准从工资表中扣除。

    (4)请各部门组织教职工核对缴存基数表,签字确认后于12月10日前返还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