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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次缴纳“平安大厦”购房款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0-06-12    作者:计财处     来源:     点击:

申购“平安大厦”人员:

    请目前尚未缴纳“平安大厦”第二次购房款的人员,于2010年6月18日前将8.75万元购房款转存于安康学院账户(账户名:安康学院,账号:61001663711052503401,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营业部),并持进账单到计财处1101室换取正式收据。   

    截止2010年6月18日下午5点半前,若不办理缴款手续,自2010年6月19日起,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将按每日3‰代扣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为:违约金=尚未缴纳的购房款*3‰*欠款天数,欠款天数为2010年6月19日至全额支付应付款日之间的实有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截止2010年6月25日下午5点半前,若不办理缴款手续和违约金支付手续,视同自动放弃申购“平安大厦”住房,并按规定扣除5000元违约金后,退还剩余购房款。   

    预计到2010年9月份将缴纳“平安大厦”剩余购房款(62500元),请申购人员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