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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暂停相关劳务费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全体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对文件中规定的七大类劳务报酬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适用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劳务范围

校外自然人(含学生)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学校支付劳务报酬时,须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本校教职工为学校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酬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组成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率、起征点及税费计算

1.征收率:现行增值税征收率为1%。扣缴增值税同时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等三种附加税费,按现行政策享受减半优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劳务人员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予以免征。

2.起征点:自然人应税交易按日销售额1000元起征,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同一自然人在同一日内取得多笔劳务报酬的,应合并计算销售额,不得拆分申报。

校外人员提供劳务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学校无需再次代扣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学校需代扣增值税。

3.税费计算公式:

(1)不含税销售额=合同含税劳务总额÷(1+1%)

(2)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

(3)附加税费合计=增值税×(7%+3%+2%)×50%

举例说明:支付某专家咨询费2000元(含税):

不含税销售额=2000÷1.01≈1980.20元

增值税=1980.20×1%≈19.80元

城建税=19.80×3.5%≈0.69元

教育费附加:免征

实际代扣增值税及附加合计约20.49元,再照常代扣劳务报酬个税,剩余部分发给本人。

二、2026年1—10月劳务费报销材料报送期限

2026年1月1日—10月31日已发生的劳务费,请于11月20日前将线下报销材料提交计财处,按照老政策代扣代缴,逾期不再办理。

三、财务系统开放说明

为保障政策平稳落地、完成财务系统配套升级,现暂停劳务费线上的申报,劳务费申报模块预计2026年11月中下旬完成系统升级,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新系统升级完成后,劳务费执行新政策,统一线上申报,不再接收线下报送材料。

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0915-3261577

                                                       计财处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