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146号
各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购置类业务支出管理,规范报销行为,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意见》(陕财办会[2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票据抬头(付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安康学院”,不得填写“陕西省安康学院、安康学院XX学院、XX处室”或直接填写“XX学院、XX处室”名称。开具发票所需学校基本信息见计财处网站首页。
二、对报销票据内容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图书、印刷费、软件、维修费”等字样的,须附购物小票或购物清单,涉及固定资产的需办理资产购置申请和资产入账手续,并提供相关附件。
三、发票须有经办人签字,购物小票、购物清单等附件材料也须经办人签字,若所购物品用于学生活动奖品发放时,还需附领用人签字的发放清单。
四、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安康学院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