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日常事业经费、项目经费等各类经费中的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安康市区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安康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领导、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原则上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可凭据报销。交通意外保险每人次限购一份,学校统一购买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1、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应先由常驻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城后再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2、在省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的,可在常驻地临时租用车辆。
3、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赴安康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四)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单一事项或单一地点公务出差、调研、参加本系统和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10天以内(含10天)住宿费按限额标准执行;10天以上3个月以内部分,按住宿费限额标准的30%执行;3个月以上部分,按住宿费限额标准的20%执行。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按通知文件确定的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必须中转的,限住一夜。
第二十条 在限额标准内,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不分房型),其余人员除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情况外,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因特殊原因需住两个标准间的,需经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赴安康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第二十六条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参加本系统和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10天以内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10天以上部分按30元/天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安康市所属各县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审批单(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正校级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会议或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公务原因出差时间超过会议或培训通知规定时间的(按会议或培训时间加上往返各一天计算),需在差旅费审批单中做情况说明。实际出差时间超过审批时间的,按审批时间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出具刷卡结算凭据。
第三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凡缴纳有会议费或培训费的,不报销会议或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若无明确证明会议或培训期间伙食费用自理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安康市区内参加会议、培训等,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因中午无法回家用餐的,凭会议、培训等通知及相关文件,给予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城区外带队实习实训和驻点教育实习,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限额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按省外80元/天,省内50元/天,县区(含城区外)30天/天标准执行。城区外非驻点教育实习,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限额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按15元/天标准执行。(城区外是指市内公交车不能够到达所在实习单位附近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或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条 计财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自觉接受有关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1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与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附件:1.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安康市所属各县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