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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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计财处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规范有序地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学校收入的及时足额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学生学杂费收缴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学费、住宿费等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学杂费收入是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各院系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调,加强对学生进行诚实守信、依法缴费教育,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费。

    第四条 依照国家高等教育法和物价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就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学校依照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杂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为“计财处”)统一收取,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第六条 学杂费收缴采取银行卡代扣、现款缴纳、银联卡刷卡等形式,其中,银行卡代扣缴纳学杂费,学生应在学校通知的统一代扣日前,足额将应缴学杂费存入银行卡,代扣完成后,计财处开具收费票据,在开学报到前交由各院系分发给学生本人;现款缴纳和银联卡刷卡缴纳学杂费,要当场开具收费票据交于学生本人。若违规收费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学生学杂费缴费票据作为办理注册、住宿等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招生办、教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计财处提供学生收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籍变动、减免住宿费用名单等)。

    第八条 各院系要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10个工作日内缴清全部应缴费用,然后持收费票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暂缓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

    第十条 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体系,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杂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申请学校其他资助项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缓缴学杂费:

    (一)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到位,难以及时缴纳学杂费的;

    (二)家庭遭遇变故,暂时难以缴纳学杂费的;

    (三)家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十一条 缓缴学杂费的审批程序:

    (一)在校学生需要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杂费缓缴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新生需要缓缴学杂费的,入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二)学杂费缓缴由学生所在的院系辅导员审核,党总支负责人审批;

    (三)学生持经院系审批的缓缴申请表到计财处办理缴费手续;

    (四)学生持计财处缴费票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五)院系在开学两周内将批准的缓缴情况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阳光收费”政策,由计财处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通过设立公示牌、网上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定期向学工部及各院系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督促各院系做好学杂费的欠费清缴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对学杂费收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考评和奖惩以院系为单位进行核算,缴费率凡超过95%的院系,由计财处拿出奖励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院系,按不足部分的2%从院系办学绩效中扣减。

    第十五条 学校对欠费学生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故意拖欠学杂费,不予学籍注册,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缓缴到期不还又无特殊理由的学生,取消欠费学年度各种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对已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其欠费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先抵缴所欠学杂费;

    (四)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学校保留依法追讨欠款的权利。

    第四章 补缴及退费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留级、退学、开除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由教务处在变动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计财处,计财处据此办理学杂费补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学籍的变更以教务处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留级或休学后复读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学籍的收费标准,其在留级或休学复读前的缴费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八条 凡已缴纳当学年入学学杂费,因退学、转学、开除等原因应退费的学生,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应退学杂费:在入学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分别按扣除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将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予以办理退费手续。超过当学年第二学期1个月的不再退费。其他代管费用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据实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康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院字〔2006〕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