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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新校区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康学院新校区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新校区建设工作快速、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学院新校区建设财务管理原则:科学、规范、稳健、高效。

第三条 安康学院计财处是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办公室是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新校区建设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新校区建设财务办公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拟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收支、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准确编制新校区建设各类财务报表。

第二章 预算立项

第六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日常管理经费,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各办公室申报,财务办公室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院计财处分期核拨。

第七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各办公室申报估算金额,财务办公室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院计财处分期核拨。

第八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报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由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立项金额。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在审定的建设项目及资金额度内,依据建设合同编制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

第十条 新校区财务办公室依据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拟定新校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院计财处按计划拨付。财务办公室每季度初按建设项目进度编制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报总指挥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在建设项目内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经费开支的内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险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性质开支。工作中因业务往来确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严格控制在日常管理经费总额的10%以内。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施工现场津贴(人员经费)、办公费、通讯费、车辆管理费,都由新校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既定审批程序在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经费的支出,在学院计财处下达的额度内由指挥部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到新校区财务办公室核支,其中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出需经新校区财务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1万元的支出还需经负责财务的副总指挥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勘察测量、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估、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评估费,项目招投(邀)标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支出,在审定的资金计划额度内由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及建设办公室主任(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审签后,到财务办公室核支,其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需经财务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10万元的支出还需经指挥部的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实行交叉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支出,由财务办公室依据审定的建设项目预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财务办公室每季度定期向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新校区指挥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应及时将会签协议合同及招(议)标会议纪要送交财务办公室一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工程实际进度表付款,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控制价款的85%,且在施工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余款待建设项目完工并进行审计后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依据施工方进度款申请、监理审查、现场代表确认、工程进度结算表,由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其中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支出需财务办公室主任审批,30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经指挥部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实行交叉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过程工程量变更造成的增加价款,款项支付按照合同总量控制执行,进度款支付时不考虑增加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建设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后,增加价款超过5%者,报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财务办公室予以一并结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支出在结算时,须按工程决算造价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按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办公室、使用方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外资贷款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建设办公室应在两个月完成工程决算初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办公室依据工程决算及招投标纪要、合同协议、验收纪要等相关资料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提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后由审计处向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汇报。若无异议,建设部门在一个月内按照审计结果、合同和相关资料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到学院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办公室应加强和完善财会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财会档案,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及时入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1: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      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