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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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关于规范部门收费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康学院财字〔2008〕2号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关于规范部门

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经2008年12月5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安康学院关于规范部门收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财务  部门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

打印人:赵光智                校对人:谢开明                   共印48份

 

安康学院关于规范部门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各部门收费管理,正确处理好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规范、有序,杜绝部门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它高校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各层次、各类别的所有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以及上级部门委托的各类代收代管费及其他收费等。

第三条  学院的各种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和成本补偿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收费及开支归口由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各部门收费的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计财处负责全校的票据管理。学院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 安康学院收款收据》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计财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领购。学院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制或使用其他票据。

第六条  计财处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和缴销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  学院收费的职能部门为计财处。对于一些专项收费或代收代缴费,计财处可委托有关单位收取,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费。

第八条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财务科是学院允许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除此之外,学院禁止各单位私设独立于学院财务之外的机构以及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  学院内拟收费的部门应在确定收费日的三周前向学院提出拟收费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开支范围、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书面申请送至计财处。

第十条  计财处收到申请后,一周内应及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论证,两周内确定,并将论证结果报政府有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收费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由计财处负责在两周内办理报批手续。不允许各级领导自行批办任何有关收费项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受委托收费单位所需票据应指定专人到计财处领取、登记,不得自制、自购、相互转让、代开票据。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计财处核销,结清后再领取新的票据。单项收费完成后,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应送交计财处审核结算。

第十三条  校内部门之间的互相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结算,并使用计财处统一印制的院内结算票据,不得相互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受委托部门收取的经费,应及时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代收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收费用途和标准,并负责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利用学院资源获取的收入应全额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核算,按学院审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上缴学院部分,计入学院收入,分配给部门的部分由计财处按专项基金以预算的形式划拨给各个部门,部门按正常经费途径使用,主要用于补充本部门业务活动费用和期末专项奖励。专项基金的开支参照学院经费审批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学院没有核定之前,各单位不得直接在成本中开支本单位职工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各类考试报名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普通在校生专升本辅导和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费等)均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凡属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学生住宿费、学费、扶贫项目培训费、代办费等),不属于代管费项目,其收支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不执行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各种代管款项在结算方式上实行“学年结算,余额结转,下年使用,毕业清算”的办法,即收费单位每学年结束前对每位学生的户头进行清理,将结果向学生公布,但费用暂不清退,所有结余自动结转下学年使用,在学生毕业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第五章  收费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收费实行部门经济责任制和学院定期审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党务干部主要负责人监督责任制,部门工会分会主席经费审查责任制,涉及学生收费的使用情况还需实行学生意见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年底,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各收费单位当年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票据使用、管理、核销、收支和结算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并将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主动接受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原始票据、收费清单、账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按部门私设“小金库” 对待。除没收相关收入外,还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直接责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费管理的部门,经办人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是共产党员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安康学院社会服务及其他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学院字[2007]37号)不再执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各部门要如实上报对2008年收费情况,节余资金在 2008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额上缴计财处,学院按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划拨部门留成。

附:安康学院社会服务及其他收入分配比例

 

 

 

 

 

 

 

 

 

 

 

 

 

附件:

安康学院社会服务及其他收入分配比例

一、经营设备、设施收入

1.利用学院设备、设施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按下列不同类别确定上缴学院和部门留成的比例,其经营成本和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在部门留成中据实支付。

类别

上缴学院

部  门

复印机收入

50%

50%

体育设施收入

50%

50%

打印收入

50%

50%

其他对外服务收入

50%

50%

2.学院设备、设施的出租或出借收入,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上缴学院和部门留成比例。

类别

上缴学院

部门

备注

教室、场地租金收入

80%

20%

收费标准按学院教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礼堂、报告厅收入

80%

20%

2000-4000元/天

其他设备、设施等收入

80%

20%

 

二、办学收入

1.各系各部门利用学院有形资产举办各种短期培训、进修学习等,区别不同情况按学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相关费用)的一定比例向学院缴纳管理费,其办学、招生、宣传、业务费及课时费均在留成中支付。

 

类别

上缴学院

部门

理论培训

面向校外经营性培训收入

15%

85%

面向校内、本系统内政策性培训收入

25%

75%

技能培训(占用实验室机房)

面向校外经营性培训收入

20%

80%

面向校内、本系统内政策性培训收入

30%

70%

2.职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全额上缴学院后,30%作为学院收入,70%划拨给部门,用于日常教学运行,并视运行效益情况留存发展基金(学院安排住宿的学生,其缴纳的住宿费全额上缴学院,作为学院收入)。

3.各系各部门的各种联合办学(学历教育)区别不同情况按学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相关费用)的一定比例向学院缴纳管理费,其办学业务费及课时费均在部门留成中支付。

类别

上缴学院

部门

学院发证校内办班

30%

70%

学院不发证校内办班

20%

80%

考研辅导班

5%-10%

90%-95%

三、考试收入

承办和组织的各类考试收入(扣除上缴考试管理部门的相关费用)区别不同情况按考试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学院缴纳管理费,其考务费成本费、差旅费在部门留成中支付。

类   别

上缴学院

部门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20%

80% (其中5%划拨给相关协助部门)

专升本专业课考试

25%

75%

艺术专业报名考试

25%

75%(其中5%划拨给相关院系)

四、其它收入

1.开展科技服务所收取的咨询费等收入,20%上缴学院,80%划拨给部门;利用学院设备,开展科技服务所收取的检测费等收入,20%--25%上缴学院,75%--80%划拨给部门。

2.学生使用公用机房上网缴纳的上网费及上机费,85%上缴学院,15%划拨给部门。

3.院刊、院报的版面费收入全额上缴学院,20%作为学院收入,80%划拨给部门,主要用于审稿劳务费;学报增刊的版面费收入,20%上缴学院,80%划拨给部门,主要用于印刷费及审稿劳务费等办刊业务支出。

4.学院各技能鉴定站进行技能鉴定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30%上缴学院,70%划拨给部门。

5.受外单位委托(对方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在校内举办的培训班以及认证性收费, 20%上缴学院, 80%划拨给部门。

6.档案管理及查询检索费收入,20%上缴学院, 80%划拨给部门。

7.招标报名费收入20%上缴学院, 80%划拨给部门。

8.门面房房租收入按税后收入的3%划拨管理部门。

9.对校内工程造价决算审计中审减的资金,按5%--10%划拨给部门。

10.后勤集团纯收入的30%上交学院,70%划拨给部门,用于日常管理和劳务支出(印刷厂纯收入上缴比例,视其经营状况适当上调)。

11.人员管理增收节支按5%--10%划拨给部门,人才引进教育补偿金30%划拨给部门,用于日常管理。

12.全年部门创收上交学院总额的1%划拨给计财处,用于日常管理和劳务支出。

五、未在上述项目中涉及的社会服务性收入,比照同类分配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