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学院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规章 >> 正文

安康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  于  印  发

《安康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和《关于2010年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与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库〔2010〕21号)要求,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康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安康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

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院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各系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确定持卡人员,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计财处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计财处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我院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院领导及特殊岗位人员的透支额度为5万元,其他人员的透支额度为3万元。

2.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5.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6.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7.发卡行账单日是每月7日,最后还款日为每月27日,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

8.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24日前整理上月25—本月24日起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9.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系部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10.财务部门最迟应在每月27日前,办理向个人公务卡还款的相关手续。

11.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个人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1.凡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消费,并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凡是在适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范围内,原则上只能在具备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出差人员应在定点饭店住宿,凡是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出差人员,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凡是出差乘坐飞机的人员,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陕西省预算单位公务卡属标准银联卡,在全国范围内,只要配备有POS机的商家,均可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2.1000元以下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超过1000元以上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先要履行审批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卡公务消费前,按原审批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消费,属个人消费行为。

3.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公用经费、预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本部门预算经费范围之内。

四、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于每月24日前,持上月25日起公务消费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商品明细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是公务消费报账的必要依据,报销时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

3.持卡人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4.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最迟应于每月12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院领导与计财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5.学生教学实习、实践等其他业务中,在不具备刷卡条件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二)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因公务原因确需临时借款的,需按原审批程序审批,由计财处将借款划入职工公务卡,并按公务卡消费流程和期限办理报销手续或还款手续。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六、监督管理

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管部门,将通过省级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单位财务审计以及专项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执行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规定范围提取和使用现金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乱纪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