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属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省属高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 西 省财 政 厅 陕西 省 教 育 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要求,规范省属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三重建设”(重点科研、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因素分配、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改善办学条件项目。主要用于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推进高等教育发展。
(二)师资队伍建设项目。主要用于高校引进优秀人才,加强师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三)“三重建设”项目。主要用于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建设,支持具有显著创新的基础性研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开发类研究以及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第五条 项目高校应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管理,落实项目具体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进行全过程控制,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分方案,并将预分指标控制数下达各高校。
第七条 各高校根据专项资金预分指标,按照轻重缓急和择优原则,组织遴选、论证和落实项目,于每年部门预算“一上”时填报《陕西省省属高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要求;符合教育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具有科学性、可行性;项目实施后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项目效益持续时间较长等。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各高校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按照综合平衡、突出重点、保证一般的原则,择优筛选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并编制《陕西省省属高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
第九条 对已经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各高校在以后年度不得再重复申报(内容发生变化以及由于情况变化拟取消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省教育厅于部门预算“一上”时,应同时将《陕西省省属高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以及各高校填报的《陕西省省属高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复核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专项资金项目材料进行预算审核,确定下年度分配高校项目支出预算。对一些大型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由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即正式编入下年度省教育厅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经省人大会批准、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逐级批复后,各高校即可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在以后年度通盘考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不得擅自变动或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预算级次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对已经批复并拨款的当年未完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在计划完成期内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延期外,当年尚未动工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调整至其他补助项目,或由省财政厅收回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评估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完整,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以取得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照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实施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各高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每年2月底前,要将上年项目实施情况联合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三)在项目执行期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高校须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项目检查和考评。
(五)项目考评结果是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效益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教育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违反教育资金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省补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中等专业学校特指行政关系隶属省教育厅管理的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