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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6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区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省、市、县(区)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个别经财政部门批准,设有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存款的管理。预算单位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预算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变更、撤消银行账户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新开、变更、撤消的银行账户有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     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要求下级地方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部门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开设超过《办法》规定的账户,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二)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下级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实情况特殊的,可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预算单位接收的下级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各设区市、杨凌区财政局可根据《办法》和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操作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的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过《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每年4月30日之前,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以及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2、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撤户,并根据《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并予以通报批评。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8、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强化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四部门应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办法》、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