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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01    作者:计财处     来源:     点击: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降低资金风险,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落实“三化”管理要求,现对我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贷前调查
    1、购商品房贷前调查:在本地购房贷款的,信贷员先进行电话调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在外县区购房在本地贷款的,信贷员先进行电话调查,再委托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现场调查,并出具现场调查报告;在本市以外地区购房在本地贷款的,出具购房地房地产部门的证明,并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证实。
市本级和汉滨管理部可以委托担保公司进入“商品房预售系统”查询;其他县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进入“商品房预售系统”查询;条件成熟后,市中心将与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系统”联线,实现在线查询。
    2、自建房、装修房、以房产作抵押贷款的,信贷员必须进行现场调查。
    3、信贷员进行现场调查必须2人以上,必要时留存现场照片。
    4、实行贷款受理人员与现场调查人员相分离办法进行现场调查。
    二、关于装修贷款
    1、装修贷款所需资料调整为:房产证(卡)或购房合同、发票、装修协议、装修预算书。
    2、装修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不超过15万元;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不超过20万元。
    3、贷款额度为装修总价的80%,装修总价以现场调查估价作为依据。
    三、关于借款人及配偶有其他借款(含信用卡透支)、为他人担保的贷款审定
    1、同一套房屋购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其他购房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房价的70%,且借款人家庭月收人扣除月还款额之和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2.有其他借款(含信用卡透支):
    (1)原借款还款信用必须良好无逾期;
    (2)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稳定,有归还总借款额的能力(只计算稳定收入部分);
    (3)借款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要参照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4)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贷款额或要求增加保证措施。
    3、为他人担保:
    (1)为他人担保贷款余额视作本人贷款负债;
    (2)被担保人还款信用必须良好无逾期;
    (3)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稳定,有归还借款与保证额的能力(只计算稳定收入部分);
    (4)借款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要参照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5)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贷款额或要求增加保证措施。
    四、关于房产抵押
    1、抵押期限加房屋产权人年龄之和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
    2、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建)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五、借款人夫妻原贷款或信用卡还款有逾期
对于借款人近三年有连续逾期三期以下、累计逾期六期以下情形的,要求借款人说明逾期原因,并还清逾期资金,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贷款额或要求增加保证措施;对于借款人近三年有连续逾期三期(含三期)以上、累计逾期六期(含六期)以上情形的,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
    六、关于公积金联保的贷款审定
    1、借款人及保证人均为党政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稳定、单位出具承诺书的,联合保证(含借款人夫妻)额度不得低于40%;
    2、其他人员贷款在20万元以下,联合保证(含借款人夫妻)额度不得低于60%;贷款在20(含)万元以上,联合保证(含借款人夫妻)额度不得低于70%;
    3、借款人(含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在工作期间,正常缴存公积金之和应大于或等于还款总额;
    4、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之前,借款人夫妻及保证人均不得提前解除担保责任;
    5、联保人中必须要有1—2名职业和收入稳定的人员;
    6、实行借款人夫妻及保证人夫妻当面签字加按手印制度。
    七、公积金缴存人借款后,其公积金停缴三个月以上,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实行贷款利率上浮50%加收罚息。
    八、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律实行公证办理。
    九、实行受托支付,退房还款政策
    1、借款人购商品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一律转入开发商账户;
    2、借款人发生退房行为的,开发商必须协同把所贷公积金全部本息退还公积金账户;
    3、如借款人退房后30日内,所贷公积金本息未退还公积金账户,借款人也未还请所贷公积金全部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并终止与该楼盘开发商合。
    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有以下三种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本年度房租总额:
    1、廉租房租房户;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生活困难家庭,其家庭收入在扣除房租后低于安康市最低生活标准。
    十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