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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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06-13    作者:jcc     来源:     点击:

                                                   校发[2017]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为“计财处”)为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计财处内部科室设置,不断完善学校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簿。资产经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用,应征求计财处意见。

    第七条 学校足额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计财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意见。

    第八条 财会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九条 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按本科教学要求足额预算日常教学经费和教学建设专项资金,稳步提高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二条 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计财处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审议通过,党委会研究审定。计财处根据审定后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文件,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学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视决算分析结果运用,使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计财处每年度向学校提交决算分析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事业收入,是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以上五项规定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积极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校将以设立教育基金会等方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各业务部门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收入,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各类收费票据由计财处归口管理,计财处要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相关手续。各票据使用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确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应加强支出内部控制,确定学校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和内部审批权限,加强单据审核,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加强支付控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经费支出实行分项管理,有限额度授权审批。

    (一)部门预算经费:单笔支出额度在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经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校长审批。工资、公积金、医疗保险、税金、水电费、学生奖助学金等刚性支出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教研和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支出审批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支出审批按《安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发〔2014〕175号)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其中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计财处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谁借款,谁负责”、“预算控制”、“一事一借,前清后借”、“及时清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逾期借款,计财处应按规定对借款人采取减少信用额度、缩短信用期限、暂停借款、强制扣款、加收滞纳金等限制措施。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计财处统一管理学校所有银行账户,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银行账户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购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对已提足折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国资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对外投资应当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大额债务的举借必须充分论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六条 学校要在支出管理基础上,按要求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 按要求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要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学校成本核算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学校要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在学校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经、基建、采购招标等涉及经济活动的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的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管,强化经济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校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按要求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按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和在校内予以公开外,还要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安康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院字〔2013〕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