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学院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规章 >> 正文

安康学院借款、预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康学院借款、预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学院资金合理调度,严格财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安康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因出差、采购、办理学校公务等经批准可以预支一部分款项(以下称借款)。因采购、工程及其他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校外单位预付一部分款项(以下称预付款)。

二、借款、预付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需借款的必须填写《安康学院借款单》,写清借款事由、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凡需预付款项的必须填写借条或开具收据;借款或预付款须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由计财处长(2000元以下)或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2000元以上)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和预付款手续。

三、学生、非本校正式员工原则上不得借款。要严格控制借款、预付款额度,与校外个人往来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

四、办理借款、预付款要一事一借(付),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避免长期挂帐。借款要谁借款,谁签名,谁领钱。一笔借款只能一个借款人,不能两人以上签名。

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转账,不得借用现金支付,未经计财处同意私自支付现金的不予报销。

六、预付款、借款必须控制在经费预算额度以内,不办理超预算和无预算经费的借、预付款。基建工程预付款必须按合同及工程进度付款。

七、借款、预付款必须及时结算。借款、预付款时要填写约定报销结账时间。约定报销结账时间为:出差、进修、培训的借款为返校后10天内;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结算。借款后,虽然约定报销结账期限未到,但工作已完成的要及时结算。

八、借款、预付款的结算实行“谁借款,谁归还”,“谁经办,谁负责”。部门审批人负有催促借款人(经办人)结算归还责任。

九、欠款处理。

1、超过约定时间三个月以上未结清的借款,由计划财务处自动从借款人工资津贴中扣回;超过约定时间六个月以上未结清的预付款的暂停经办人工资。确有合理原因不能结算的,由借款人(经办人)写明原因,并经原经费渠道审批人批准可暂缓扣款(时间不超过半年)。期满后仍不能结清的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才能延缓扣款,但每次批准延缓扣款时间不超过半年。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规定扣款并暂停该部门经费开支。

2、借款、预付款超期未结清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办理借款、预付款。借款、预付款未结清的人员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十、严格报销审批程序。1、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由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或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2、出差必须附《出差审批单》、业务招待必须附《业务招待审批单》、会议等必须附相关文件。3、具体程序按《安康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康学院会计操作规范(暂行)》执行。

计财处要对借款、预付款建立相应的账目,进行明细核算。每学期对借款、预付款进行清理,并将超期未结清的情况抄送学院监察审计处,同时报送学院领导。

九、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