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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26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行为,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适应在新形势下基本建设核算管理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l、依法理财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财经制度、法规以及各建设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贯穿于基本建设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2、专款专用的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3、提高效益的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
    l、建设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种建设资金来源;及时、准确核算各种材料消耗、设备的采购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支出;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及交付使用手续。  
    2、建设单位会计除了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外,还要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的总成本及建设成果等各种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考核,评价投资效果。
    3、建设单位会计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按照各种财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准确进行建设资金核算,严禁挪用挤占,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保护国有资产,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l、基建投资借款要求在基本建设会计账务中反映,不得在学校事业会计账务中反映。
    2、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有外币业务,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4、建设单位需要对外报送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按有关的规定统一报表格式报送。
    5、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6、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部分基本建设会计科目名称及说明

第五条:基本建设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02           设备投资

103   待摊投资

  104  其他投资
  111  交付使用资产
  121  应收学校投资借款
  211  器材采购
  212  采购保管费
  213  库存设备
  214  库存材料’
  232  银行存款
  233  现金
  24l  预付备料款
  242  预付工程款
  252  其他应收款
  253  应收票据
  编号  资金来源类科目
  301  基建拨款
  303  基建投资借款
  311  待冲基建支出
  331  应付器材款
  332  应付工程
  352  其他应付款
  353  应付票据
  361  应交税金 

第六条:基本建设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lOl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水池、围墙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网架等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工程;公路、桥梁、人防、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实验、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等各种需要安装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供“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 “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程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贷记本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4、本科目应按单位工程名称设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设备配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蒸汽锅炉、变压器、机泵、机床等。有的虽然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电梯、皮带运输机等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教学实习用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实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
    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应进行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视同入库,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贷记本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利.目,货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严”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两项业务,如用基建投资借熬完成的,应同时借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拨款完成的设备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  待摊投资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给予核定基建管理费。其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保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和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堤、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9)坏账损失:核算实行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10)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应直接借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科目,接到学校偿还借款通知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冲减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11)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监理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监理费。
    (12)汇兑损益: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建设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所有外币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户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如果是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交付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13)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国外借款手续费和承诺费。
    (14)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15)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16)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17)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资产使用价值的待摊投资。如供电贴费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贷记本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房屋以及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本科目。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贷记“待转基建支出”科目。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后,按实际成本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实验教学设备、动力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等建筑工程成本及各种特殊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5、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扣减财政贴息后的差额,借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即结转的学校投资借款不应包括计入资本成本的财政贴息数,但转给学校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为工程的全部成本,即包括银行计收的应由财政贴息的借款利息数)。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一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冲转“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冲转;分不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第121号科目应收学校投资借款
    l、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建设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学校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学校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11号科目  器材采购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际成本。
    2、器材的采购实际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到工地仓库前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 “基建拨款”等科目,月终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基建拨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实际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
    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终时,按预定的分配率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2、购入并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份终了,按合同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要的设备,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销售设备的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记入“待摊投资”。
                       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2、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其结算价格,按其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存在银行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拨款资金的款项。
    2、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利息,如果是基建拨款形成的存入银行形成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一管理费”科目;如果是贷转存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4、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有关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余额,编制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233号科目  现金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时顺序,逐笔登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
    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座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各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以材料抵作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3、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忖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5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2、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材料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科目。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01号科目基建拨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自筹资金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壹拨款。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直接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4)本年国债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国家拨入国债专项资金补助款。   
   (5)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单位拨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
   (6)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基建资金拨款。
   (7)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帐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   
    (8)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9)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3、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帐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通过上级转帐调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第303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商业银行、国债转贷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
    2、本科目应设置明细科目:商业银行投资借款、国债转贷借款、国外借款、其他借款等。
    3、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国外借款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待摊投资”科目。
   4、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等。
    按规定应支付的建设期投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患,借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根据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
                第31l号科目  待冲基建支出
    l、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己转知学校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
    2、已转给学校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应收学校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3、下年度初建立新帐时,冲转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第32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按预算暂估人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销。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第33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要求和工程合同的有关约定,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寸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本科目。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企业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53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结算已完工程价款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结算应付已完工程价款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商业汇票,借记“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三部分:基建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说明

第七条:基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要求
    建设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日常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定期、综合地反映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报告文件。包括财务状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
    1、财务状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2)工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进度计划。
    (3)在建工程年初年末数增减变化及原因
    (4)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
    (5)基建实际支出情况   
    (6)在建工程情况   
    (7)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8)资金结余情况
    (9)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情况   
2、会计报表包括:
    (1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财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财建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财建04表)
    (5)主要指标表(财建05表)
    (6)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财建06表)。
  第八条:会计报表编报原则
l、真实性。报表数字必须在账帐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如实填列,不得以估计数填报。   
    2、完整性。报表编报种类要齐全;表中指标要齐全。;指标所含内容要齐全;报表手续要齐全。   
    3、及时性。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送,不得拖延迟报。
    第九条:会计报表格式
    (1)资金平衡表格式(见附表一)
    (2)基建投资表格式(见附表二)
    (3)待摊投资表格式(见附表三)  。   
    (4)基建借款情况表格式(见附表四)
    (5)主要指标表格式(见附表五)
    (6)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格式(见附表六)
    第四部分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及说明
    第十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及说明
    l、资金流入核算:包括上级投资资金、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核算(包括银行借款资金的核算)。  
    2、资金流出核算:包括预付、支付工程款;因基本建设发生管理费、学校征地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及投资支出的核算。
    3、工程完工结算的账务处理。
    以上三部分账务处理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
  4、银行贷款、贷款利息、交付使用资产和贷款归还的账务处理:
    (1)实行贷转存办法的建设单位借入投资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一—XX银行
    (2)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汇兑损失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3)按月或按季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时
    借:待摊投资一贷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4)年终贷款利息的摊销:本年在建工程应摊入的贷款利息
    借:建安工程投资--XX工程
    贷:待摊投资一贷款利息
    (5)用基建投资借款建成交付使用资产的建设单位在作以上分录时,还应同时作如下分录,并通知学校及时转账
    借:应收学校投资借款
    贷:待冲基建支出   
    (6)年初建立新账时,结转上年度交付使用资产的余额
    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7)基建投资借款的偿还:根据学校的还账通知,结转偿还的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学校投资借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应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